关于进一步加强脏车入城综合整治的通告
为进一步加强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,有效遏制脏车入城、车辆沿街(路)抛撒、滴漏等突出问题,防治道路扬尘污染,改善城市空气质量,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有力助推文明城市创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》《四川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〉实施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。
一、重点整治区域
渠县渠江街道、渠南街道、天星街道、合力镇、渠北镇、李渡镇区域。
二、重点加强脏车源头管控
(一)运输煤炭(粉煤灰)、垃圾、渣土、砂石、土方、装修垃圾、灰浆、散装、流体物料等易致尘的车辆,应当采取全封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和路面污染。
(二)所有驶入城区道路行驶的车辆,车身外表要保持干净整洁,轮胎、挡板、底盘不得沾带泥土。
(三)建筑施工工地、拆除作业施工工地、砂石料场等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硬化进出口道路,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落实专门的冲洗保洁人员,所有出场车辆必须经除泥、冲洗后方能驶出场地,不得带泥上路。同时,砂石料场还应对裸露物料进行全覆盖,拆除作业时应当围挡并湿化作业。
(四)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公务用车,应加强管理,率先垂范,自觉保持车容干净整洁,做到脏污车辆不进入城区不驶入单位。
县属有关部门(单位)、相关运输企业要自觉加强行业监管,确保行业内公交车、乡镇客运班线车,出租车、网约车、长途客运车、货运车、工程运输(施工、作业)车、快递运输车、环卫作业车等车容车貌整洁。同时,城区广大有车一族也应自觉保持车辆干净整洁。
三、具有下列情形的车辆,严格禁止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和停放
(一)车辆号牌破损、被尘土遮挡或脏污无法识别的;
(二)车辆沿途滴漏污水、其他流体物质、影响市容环境的;
(三)存在“抛、冒、滴、漏、撒、扬”的;
(四)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上路行驶和停放的情形。
四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综合执法、生态环境、公安交警、交通运输、住建等部门,依法依规予以处理
(一)对城区建筑工地的施工及运输车辆,未经除泥、冲洗驶出工地带泥上路的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工整治;
(二)对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车辆,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,存在“抛、冒、滴、漏、撒、扬”等情况的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;
(三)渠江一桥禁止货运车辆入城,必须绕行翼德大桥(三桥)。
违反上述规定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《四川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〉实施办法》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。
五、对拒绝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6个月。
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
渠 县 公 安 局 渠 县 交 通 运 输 局
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21年12月21日